
曹文浩的父亲曹崇敬向记者展示相关材料和证据 记者 杨瑞涛摄

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材料之一
和谐陕西网讯(实习记者 乔苗) 延安乘客曹文浩刚从车祸的惊恐中缓过来,却被当做“肇事司机”,令他困惑不解。2012年3月27日晚,延安市宝塔区汽车南站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,一辆牌号为陕JB0551的车与陕J67680号车及两辆摩托车发生相撞。
据曹文浩说,3月27日晚,他与郝志立、雷鸣亮、杨阳和其朋友在宝塔区七里铺物资宾馆隔壁烤肉店喝完酒后,他和雷鸣亮乘坐郝志立开的陕JB0551顺车离开,他坐在副驾驶位,雷鸣亮坐在后排座,杨阳和其朋友亲眼目睹了这一幕。当汽车行至汽车南站附近时,事故发生了,三人均昏迷不醒。片刻后,曹文浩醒来,由于无法打开副驾驶的车门,救人心切的他只好从左侧驾驶室的车门爬出去,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,伤者被送往延安市人民医院救治。
曹文浩的父亲曹崇敬告诉记者,延安交警一大队受理此案件后,将坐在副驾驶的乘客曹文浩定为“肇事司机”,并负事故全部责任。对于这一认定结果,作为受害人之一的曹文浩大喊冤枉的同时,觉得荒唐至极。为此,他的父亲曹崇敬向记者提供了《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》(陕)公(西)鉴(法物)字【2012】229号,鉴定文书中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认定:“在送检的陕JB0551号车油门踏板下血中检出人血,系第三名男性所留,不是曹文浩或郝志立多留”;“在送检的陕JB0551号车方向盘上血中检出人血,为混合人血,DNA检测15个STR分型均包含有郝志立和第三名男性的STR基因型。”
曹文浩的父亲曹崇敬告诉记者,陕JB0551号车所属单位为延安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,法人代表为吕亚斌。曹崇敬还向记者提供了三份目击者的证言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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